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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062号
原告任××,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宝潮,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明星,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一×(曾用名牛超),无职业。
原告任××与被告牛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宝潮,被告牛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子牛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与其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十多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不断争吵,双方感情不断恶化,但原告一直忍让,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正因处于这样的生活环境,使原告患乳腺癌并于2014年4月行左乳全切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经常吵架,原告自搬回母亲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到原告家中继续纠缠原告,使原告不能安心养病,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一直靠原告,由于原告进行乳腺癌手术后,左臂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大量的后续治疗费用。综上,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牛二×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牛一×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登记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均××。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不错,只是生活中偶尔会发生一些小摩擦。原告在家中把家务全包了下来,原告2014年4月进行了乳腺癌手术,为了更好地恢复病情原告搬到她母亲家居住。原告患病住院,被告及被告母亲一直无微不至的照顾原告。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牛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较好,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被告亦应检查自身之不足,主动与原告沟通,方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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