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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306号
原告何××,天津市津亚饮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瑞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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