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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05号
原告尹××,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宫叶霞,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南开煤建公司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5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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