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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42号
原告张××,无职业。
被告何××,1986年12月3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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