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民初字第0142号
原告张××,无职业。
被告何××,1986年12月3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然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