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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董××,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卞瑞亮,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权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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