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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329号
原告黄一×。
法定代理人孙××(原告之母)。
被告黄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与被告黄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一×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一×负担。
代理审判员  白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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