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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058号
原告孙××,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事务代理中心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恒,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意,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一×,内蒙古人,天津市北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孙××与被告白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白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白二×。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并多次殴打原告父母。婚生子出生后,被告不承担任何抚育孩子的责任,双方生活支出全靠原告个人工资支撑。2014年7月初,被告将原告之父头、胸部打伤多处,至此原告与孩子搬离住处。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白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500元;三、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因为家庭琐事的确存在矛盾,被告自身有缺点,爱较真爱计较分对错,导致双方出现了家庭危机,但双方仍然存在夫妻感情。自2014年7月5日发生矛盾后被告一直在反省自我问题,现认识到夫妻之间更多是彼此的包容,互助互爱,且家庭完整对孩子健康也很重要,综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白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已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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