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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919号
原告张××,农民。
委托代理人窦宗有,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芹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宗有,被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王二×,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合,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十余年,且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从2008年开始分床而居。2014年10月11日原告亲眼看到被告与他人通奸后便搬到原告哥哥家里居住。现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感情基础牢固。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犯糊涂做了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事情,因此产生矛盾。被告现已认识到自己错误,能够痛改前非,来弥补其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王二×,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改正所犯错误,弥补对原告的伤害,希望取得原告的谅解,并愿与原告安度晚年,共同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婚龄较长,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被告生活作风问题产生矛盾,但被告已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且认识到所犯错误对原告的伤害并愿痛改前非,与原告共同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改正自身不足,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同时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给其改过及和好的机会,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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