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2013年5月2日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管控中。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羽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逯××与女青年陈二×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7月间,被告人逯××明知位于本市北辰区刘园附近的“美震瑞景时代”项目属于保障性住房,仍对陈二×谎称欲建立该项目的售楼分处由陈二×管理,利润可观,并由陈二×之母黄××找人发送该项目传单,令陈二×信以为真,后假意带领陈二×母女前往“美震瑞景时代”售楼处商谈宣传单发放事宜。期间,被告人逯××以需租房、购买办公用品为由,在本市南开区芥园里公交站及红桥区水木天成小区附近,骗得陈二×现金共计40000元。被告人逯××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使用。2013年3月21日,陈二×发觉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日将被告人逯××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逯××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二×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二×、黄××陈述,证人张××、裴××、李××、孙××、陈一×证言,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逯××书写的欠条,视听资料及其相关短信内容复印件,被告人家属退赔赃款等相关书证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逯××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逯××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