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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刘××,无职业。
被告赵一×,无职业。
原告刘××与被告赵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二×,现已成家另过。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发生纠纷,加之双方性格的差异,使我无法与被告沟通。被告患病期间我尽到了妻子的责任,对其进行照顾,但被告总是不满意,并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我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情谊才未同意离婚。但是被告却将家中的房门钥匙更换了,不让我回家,并无端打骂我,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我才起诉要求离婚的。
被告赵一×辩称,我虽然在第一次开庭时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在庭审后,我去了女儿家,虽然没有进门,但看到她们后,我经过考虑对婚姻的态度有了变化,现我不同意离婚了,因为我与原告没有原则性的大矛盾,我身体又不好,希望能与原告缓和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3年9月28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女赵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曾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过矛盾。刘××曾于1999年9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赵一×离婚,后刘××撤诉。2007年3月2日刘××第二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赵一×离婚,2007年4月16日本院以(2007)北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的离婚请求。2014年12月8日,赵一×来院起诉要求与刘××离婚,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赵一×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虽然在第一次庭审时表示同意离婚,但后反悔,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缓和关系。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了30余年,虽为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亦曾起诉到法院,但是均能自行和好,说明双方感情还是较深。现被告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其身体残疾,需要家人的照顾,特别是原告的关心。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改正自身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且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訾文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镭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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