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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董一×。
法定代理人吕××(系原告之母),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被告董二×,北京铁路局南仓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志清(系被告之舅),无职业。
原告董一×与被告董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的法定代理人吕××及被告董二×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一×诉称,我与被告是父女关系,我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离婚,我由法定代理人抚养。我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中产生了医药费1368.50元、学习费23072元,但在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承担一半费用时,被告不同意给付,并要求我到法院起诉。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得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开始每月增加抚养费400元,每月给付1000元;并承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我的医药费1368.50元及学习费23072元的一半费用。
被告董二×辩称,首先,我与原告母亲离婚时对给付原告抚养费数额已经法院调解确定,原告没有理由追加抚养费。其次,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教育费等都已包括在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中,我不应再另行支付。再有,根据我目前的收入情况,还要赡养老人,经济压力很大,所以原告上辅导班,有能力就上,没有能力就不上,这不属于我应负担范围,我也担负不起,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吕××与被告董二×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经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董一×由吕××抚养,被告自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吕××与被告董二×离婚后,原告一直由吕××抚养,被告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现原告以诉称为由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起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并支付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一半的费用,被告以辩称理由抗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另查,原告自其父母未离婚时即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就读,每学期交纳4500元学费,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上述学校交纳2014-2015年学费4500元。原告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6日期间支付医疗费1368.50元,向天津新东方培训学校、天津市河东区华英培训学校、天津育才苑英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14974元,购买读书朗学习机花费3598元。被告董二×2015年1月实发工资为260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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