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5848号(2)
一、准原告赵××与被告王一×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之女王二×由被告王一×抚养,原告赵××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700元;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至2014年11月,被告王一×婚后所得公积金131143.11元,原告赵××分得52457.24元,被告王一×分得78685.87元;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截至2014年12月,被告王一×婚后所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存部分54685.48元,原告赵××分得21874.19元,被告王一×分得32811.29元;
五、原告赵××名下2010年1月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费1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该保险分红归原告赵××一人所有;
六、登记于被告王一×名下牌照号为津KB6888威乐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王一×所有,被告王一×给付原告赵××车辆补偿款7500元;
七、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八、离婚后,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
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承担50元,被告王一×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庞智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萍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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