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北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荣一×。
被告刘××。
原告荣一×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一×,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一×诉称,荣二×是我和被告的儿子,自2014年年初至11月份期间,他频频往我处跑并一再表示,愿意随我共同生活居住和住校学习。但是我一再劝解,并调解被告和儿子的母子关系,对荣二×进行正面的教育。在此期间,被告曾多次给我打电话要求我将荣二×接走抚养。后多次调和被告和荣二×的矛盾无果的情况下,我向被告提出让其书写放弃荣二×监护人的书面材料,在被告书写了该放弃材料后,我将荣二×接走并开始抚养。关于抚育费的问题,贵院曾两次判决荣二×是由我和被告共同抚养。现在荣二×与我共同生活,故刘××应该给付子女抚养费。现在刘××既搞网店销售,又搞房屋出租和婚姻中介。她现在早上8点至下午4点半到天鸿百货大楼受聘卖服装,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3000元。综上,请求依法变更原、被告之子荣二×的监护人为我;判令被告刘××自2014年11月19日起开始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刘××辩称,我同意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因为孩子已经随原告生活,这是孩子自愿的行为,我表示尊重。但是对抚养费的诉请,我不同意,因为我没有工作,目前正在吃低保而且还有八十多岁的老人需要赡养,老人也没有退休金和生活来源,我没有能力给付子女抚养费。此外,原告有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私人医院,收入高,开着高级轿车,过着富裕的生活,他有能力担负孩子抚养费,孩子有权利过着和原告收入相匹配的生活。此外,孩子和我生活的期间,原告每月给孩子抚养费是580元,原告还给孩子请了家教,当时原告表示由我先垫付费用再给我,但是至今不给,目前由于家教费我多处欠债,现在正在偿还债务期间。综上我只同意每月给付1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荣二×。荣二×自出生后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一直随被告生活。2014年11月19日至今随原告生活。2014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抚养协议》一份,内容为:今荣二×主动提出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父亲荣一×从今起愿意照顾孩子的一切生活,母亲刘××同意将荣二×的抚养权交给父亲荣一×。另查,2015年1月17日,荣二×书写《证明材料》一份,内容为:我本人愿意随父亲荣一×共同居住生活。从2014年11月19日,我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