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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王福,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一×。
原告赵××与被告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智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福,被告侯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侯二×,××××年××月××日生育一子侯三×。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多次对被告苦心规劝矛盾仍未化解,甚至拨打110报警。被告对家庭成员及原告家人极不尊重,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自2014年6月分居至今。2014年9月16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格式不符没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故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侯二×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侯三×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个人债务自行承担;4、依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内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一×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和原告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十三年,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均无原则性的错误,感情并没有破裂。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也不同意离婚。我愿意改变之前的错误做法,与原告好好过日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侯二×,××××年××月××日生育一子侯三×。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家庭琐事、子女教育等原因产生矛盾,自××××年××月××日开始分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侯二×由原告抚养,婚生子侯三×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个人债务自行承担;4、依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内容;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辩称理由进行抗辩,案经调解,未获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牵涉到子女成长、教育以及社会和谐、安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婚姻关系较稳定、牢固。婚后虽因经济问题、子女教育、家庭琐事等事宜产生矛盾,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亦当庭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故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原告应给予双方一次重修感情、改善关系的机会,被告亦应加倍珍惜这次机会,正确认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努力改正自身不足,积极寻求化解家庭矛盾的最佳方法。维持家庭长久美满比组建家庭更需要双方用心付出,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化解家庭生活中的矛盾,齐心协力经营家庭,上孝父母,下教子女,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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