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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288号
原告郭××。
被告吴××。
原告郭××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06年5、6月份,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我不关心,长期早出晚归,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10时许离家,我曾于2012年2月19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报警称吴××于2011年12月15日10时许离开家中至今未归。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因双方名下无住房,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双方无共同财产。诉讼费和公告费由我负担。
被告吴××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2月19日,原告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吴××于2011年12月15日10时许离开家中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原告负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登记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2月19日,原告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建昌道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吴××于2011年12月15日10时许离开家中至今未归。被告离家至今已超过两年。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原告郭××与被告吴××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培玲
审 判 员 袁 雷
人民陪审员 牛润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华 茜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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