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北民初字第395号
原告李××。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黄培,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丹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