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北民初字第6418号
原告赵一×,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英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二×,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洪键(系赵二×之夫),天津市华津制药厂职工。
被告赵三×,无职业。
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赵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訾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英娜,被告赵二×的委托代理人周洪键及被告赵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一×诉称,我系被继承人李士芬的女儿,二被告系被继承人再婚后未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990年被继承人李士芬与二被告之父离婚,之后被继承人一直与我共同居住生活,由我赡养照顾,与二被告无任何往来,直至被继承人于2011年8月7日因病去世。天津市河北区第二实验小学是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该单位于2013年11月通知我领取被继承人生前应得住房补贴款,但由于二被告不予配合,导致该补贴款至今无法领取。无奈,我只得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李士芬的住房补贴款30131.09元由我全部继承,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赵二×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原告非被继承人亲生女儿,是被继承人收养的女儿。其次,我父亲与被继承人李士芬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我父亲和我及哥哥赵三×的户籍均在被继承人李士芬单位分给其的住房内,为此,导致我父亲单位分房时,因考虑到其夫妻有房,我父亲单位没有给我父亲分房,至今我父亲也无房。我与哥哥赵三×也没有从父亲处得到房子,所以李士芬享受的房屋补贴应该有我们的份额,我主张我们三方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被告赵三×辩称,如果没有我们的份额,为何原告需要我们签字,所以我认为我们应享有李士芬房屋补偿款的份额,且之前李士芬与我父亲没有离婚时,我们的户口都在李士芬的房子里,我也主张我们三方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士芬与二被告之父赵永礼于××××年××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士芬与父赵永礼再婚时,被告赵三×10岁,被告赵二×8岁,原告是被继承人李士芬与赵永礼再婚前收养的子女。李士芬与赵永礼共同生活十三年后于1990年3月20日经本院(1990)津北法民调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嗣后,二被告未再与被继承人李士芬来往,亦未对被继承人李士芬尽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李士芬离婚后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于2011年8月7日死亡。2014年天津市河北区第二实验小学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其单位去世职工李士芬经核定享受住房补贴款为30131.09元,请公证处予以公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