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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814号
原告张××。
被告左××。
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左××的委托代理人刘学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们双方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常生活中又缺少沟通,故双方在感情上产生裂痕,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我发生争吵,无事生非,凡事百般挑剔。我考虑到双方都是再婚,聚到一起不容易,所以事事包容、忍耐、谦让。但被告视我的忍让、包容为软弱可欺,我稍微解释一下,被告就小则开口大骂,重则大打出手。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我们双方于2014年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左××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系再婚,但是毕竟有十年多的夫妻感情,感情一直也是很好的,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这些矛盾可以通过沟通进行化解,此外我和原告毕竟上了岁数,我希望可以一直走下去,相互有个照应。第二,我与张××没有分居。我们双方都有需要照顾的亲属,有时为了照顾自己的亲属分别一些天是经常之事,这不是分居。而且我们有事还是会集中到一起的,比如去年6月份我做手术,当时我们不在一起居住,为了不打扰原告照顾她的妈妈,我没有将手术的事告诉她。但是原告知道消息后,立刻抽时间回来照顾我。我10月份来海南,原告本来是要和我一起来的,但是为了照顾她母亲,我一个人来了。虽然这样,我们之间也并没有中断联系。所以我认为我们一直共同生活。第三,我们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也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到北京旅行结婚期间开始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缺少沟通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5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陈丽萍就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康桥里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自此开始租赁并居住在该房屋内。另查,2014年4月24日原告曾在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同年5月16日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本人在2015年1月12日上午9:00开庭时,未到庭应诉,但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并转交被告本人书写的《答辩状》一份。2014年12月26日,本院对被告询问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今后其将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各自改正身上的缺点和不足,恳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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