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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徐××,恩加大自然摄影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华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晓慧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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