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北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徐××,无职业。
被告赵××,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春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国海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