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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6422号
原告王××。
被告任××。
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治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被告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再婚,婚后生育一子任×,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4年以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并多次到派出所解决。2009年10月13日原告曾向河北区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在法庭上向原告承认错误并书写保证书,原告当时原谅了被告。此后,被告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原告身患癌症,被告却恶语相加。原告生不如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辩称,离婚对于人生来说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所以我从结婚那一天到现在也没想过要离婚。我到法庭来只讲老伴的好,检讨我自己的不足。确实老伴对家庭、孩子付出的很多,我的母亲也曾是由老伴照顾,我的家人也都认可她对家庭付出很多,我对她也有很深的感情。鉴于以上因素,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任××于197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任×,现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多次承认错误并允诺改正不足。原告曾于2009年10月15日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并由被告当庭出具《保证书》。此后双方仍受生活琐事纠缠,导致分室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诉称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则以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接受法庭意见,查找自身不足,努力化解夫妻矛盾。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原告提交及本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被告表示仍对原告怀夫妻之情,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原、被告均已年高,更应加倍珍惜数十年的夫妻感情,被告应认真查找自身的不足,改正缺点、努力化解夫妻矛盾,原告亦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学建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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