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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曾用名:何××,无职业。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柯××以对外销售为目的,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赵××(另案处理)经营的金房纸制品厂,低价购入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的纸制品707箱,储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河北区二马路七十四号一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纸制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8890.8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柯××辩称,其只是为图便宜,不是故意卖假的产品,其不知道真假。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柯××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赵××(另案处理)经营的金房纸制品厂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心相印”品牌纸制品,储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河北区二马路七十四号一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共查扣“心相印”品牌七种规格纸制品共计707件(箱)。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心相印”品牌纸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纸制品总价值人民币178890.84元。
2013年5月4日,被告人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传唤结束后柯××逃往外省市,同年10月9日柯××回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柯××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上述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纸制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柯××到案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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