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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曾用名:何××,无职业。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诗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柯××以对外销售为目的,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赵××(另案处理)经营的金房纸制品厂,低价购入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的纸制品707箱,储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河北区二马路七十四号一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纸制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8890.8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柯××辩称,其只是为图便宜,不是故意卖假的产品,其不知道真假。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柯××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赵××(另案处理)经营的金房纸制品厂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心相印”品牌纸制品,储存在其租用的位于本市河北区二马路七十四号一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共查扣“心相印”品牌七种规格纸制品共计707件(箱)。经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心相印”品牌纸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纸制品总价值人民币178890.84元。
2013年5月4日,被告人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传唤结束后柯××逃往外省市,同年10月9日柯××回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柯××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上述假冒“心相印”注册商标纸制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柯××到案的经过。
2、证人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柯××到厂子找到赵××,让赵××生产假冒的“心相印”牌卫生纸,赵××不想生产,柯××讲没事出了事他担着。柯××提供“心相印”的塑料包装,赵××给柯××生产了500多包假冒的“心相印”牌卫生纸,然后赵××找到货车司机李××分两次运送到天津,两次之间间隔了大概一个月。
3、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2013年上半年两次向柯××送货,送的货物是纸制品,当时都用编织袋装着,看不见包装,是从赵××的厂子里装的货,运输费1100元是向柯××收取的。
4、证人魏×的证言证明,柯××向其租用仓库的经过。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过程的录音录像及证人王一×、王二×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柯××假冒纸制品的数量、种类。
6、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证明,公安机关从柯××处扣押的“心相印”品牌纸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心相印”牌纸制品的价值。
8、被告人柯××供述,这些纸制品是其从保定一个姓赵的老总(赵××)那里买的,他的货比别的便宜,每吨7000多元,进这些货一共花费了三四万元钱,没有要发票。进货前其去过赵总的单位和厂房,赵总家的牌子很多,各式各样的纸都有,其没有看赵总的营业执照。这些纸是赵总在5月初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用一辆大汽车拉来的,其给了司机1100元运费,然后将这些货存在河北区二马路其租的一个仓库。
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柯××的户籍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柯××不是故意卖假产品的辩解,经查,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柯××通过不正当的进货渠道,以大大低于正品的价格进货,足以认定其明知是假冒的纸制品,故被告人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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