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学新,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杜××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樊××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尔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杜××、樊××及被告人姚××的辩护人刘学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与被告人樊××在天津市西青区共同经营×××汽车维修中心,被告人杜××系该维修中心员工。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1月17日间,三名被告人经预谋后分别结伙,在本市津南区、河东区采取故意制造车辆交通事故的方法,以提供伪造的修车发票的手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2905元。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姚××将自己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的黑色力帆牌二手小轿车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后于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又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3年6月,任××将其所有的牌照号为京N×××××的灰色宝马牌轿车放置于×××汽车维修中心保养。2013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与被告人杜××预谋后,在车主任××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姚××驾驶其个人所有的津A×××××号黑色力帆牌小轿车,在本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八号路交口处故意逆向行驶,与杜××驾驶的任××所有的京N×××××号灰色宝马牌轿车相撞。姚××报警后骗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造了姚××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虚假交通事故。随后其又向津A×××××号黑色力帆牌小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由杜××办理相关手续,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车辆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0321元。
2013年6月,田×将其借用的王一×所有的津J×××××号蓝色宝马牌越野车放置于×××汽车维修中心维修。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樊××在未提前告知被告人姚××的情况下,在本市津南区梨双公路梨双线9公里2米处,驾驶王一×所有的蓝色宝马牌越野车,故意与姚××驾驶的其个人所有的津A×××××号黑色力帆牌小轿车相撞。樊××报警后骗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造了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虚假交通事故。随后在车主王一×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杜××伪造王一×签名,以非投保人的身份,向津J×××××号蓝色宝马牌越野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0314元。
2014年1月间,程×将其所有的津J×××××号红色丰田牌小轿车,李一×将其母亲孙一×名下的津N×××××号白色卡宴牌越野车分别放置于九宝航汽车维修中心维修。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姚××与杜××预谋后,在本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建设路交口处,由杜××驾驶程×所有的津J×××××号红色丰田牌小轿车,故意与姚××驾驶的孙一×所有的津N×××××号白色卡宴牌越野车追尾。杜××报警后骗取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造了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虚假交通事故。随后杜××在车主程×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程×的签名,以非投保人的身份,向津J×××××号红色丰田牌小轿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2270元。
经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道××号)报警后,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于2014年4月3日在天津市河西区××道×××汽车维修中心将被告人杜××抓获归案;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姚××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樊××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杜××、樊××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杜××、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保险单,天津市×××汽车维修中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机动车车辆估损单,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保险公司举报信,修车发票,银行借记卡及交易清单,证人端木××、王二×、王一×、田×、杨××、任××、李二×、李三×、高×、程×、孙一×、李一×、孙二×、王三×、谭×证言,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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