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北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8日9时许,被告人薄××在本市河北区爱贤道敬贤里16号楼下,因停放汽车问题与被害人宋××发生矛盾,后双方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薄××将被害人宋××右眼部打伤,造成宋×ד眶骨骨折(右眶内侧壁)”。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眼眶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被告人薄××妻子报警,公安机关展开侦查,薄××于2014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宋××人民币45000元,获得了宋××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公安机关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马××、李××证言,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处警详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法制观念淡薄,遇矛盾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薄××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薄××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金柱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