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北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曾用名陶纯亮,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一×,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二×,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三×,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四×,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五×,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六×,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七×,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八×,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尔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均系天津市地铁六号线河北区××路施工工地民工。2014年5月12日,上述十名被告人欲离开工地,因工资结算问题与承包方负责人袁一×交涉未果。5月13日6时许,上述十名被告人到施工工地基坑内无故阻拦现场民工正常工作,并对现场四川籍民工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袁二×、余二×、黎××、韩××身体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二×头部及余处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余二×面部及体表皮肤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黎××头部及右肩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韩××头部及余处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证人丁××报警,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4日将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查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袁二×、余二×、黎××、韩××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袁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赔偿了被害人余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袁二×、余二×、黎××、韩××对十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撤诉,请求对十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二×、余二×、黎××、韩××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伤情照片,证人丁××、徐××、赵××、袁一×、余一×证言,袁一×的飞机票及发放十名被告人生活费的记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内容说明,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均应定罪科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陶××、黄一×、马××、黄二×、黄三×、黄四×、黄五×、黄六×、黄七×、黄八×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能够供认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