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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初字第314号(2)
被告人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柱
审 判 员  胡桂琴
人民陪审员  赵贵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芳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项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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