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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鹤亮,绰号“亮哥、二哥”,无职业,无户籍。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无职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鹤亮、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鹤亮、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鹤亮、何××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鹤亮在其住处本市××区××路与××线交口××里×门地下室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何××贩卖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包,但何××并未当场交付毒资,欲将毒品转卖后再行支付。后何××在××里×门门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上述二包毒品可疑物贩卖给吸毒人员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包共重1.6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15时许,何××协助公安机关在××里×门地下室内将刘鹤亮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刘鹤亮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用蓝色塑料盒装盛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盒、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一盒、灰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袋共重0.30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刘鹤亮、何××分别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Cooplad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及诺基亚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鹤亮、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宋××、李××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毒品收缴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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