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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初字第4766号
原告梁一×,万科房地产公司职员。
被告张××,天津新世界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母女关系),天津建材公司南开分公司退休员工。
原告梁一×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晓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一×,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建生、王来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一×诉称,原、被告2009年年底相识,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1日共同生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当晚被告要走了原告的工资卡,至今未还,女方同时将男方所有收入进行控制,把控家庭经济大权,家中花销均用原告工资及婚前积蓄支付,被告工资从未使用于家庭,其收入也未告知过原告,后来红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月收入5000元左右。双方经常吵闹,因为借钱买房的问题致使2012年6月至7月分居一个月,2012年底被告去美国生育,我被迫同意,被告与其母亲去美国,生育期间我先后去美国两次照看他们,去美国前后之事花费了20多万元,我父母还支援我2.5万元,用的全部是我的工资和婚前积蓄,回国后孩子由双方父母轮流看护,此期间我们为了孩子和家庭应合理安排生活,但被告又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要求购买汽车,尽管以被告名义买了房,被告婚前名下也有一套住房,而她执意要把我婚前名下住房加上她的名字,我不理解也不同意,她就吵架,并致使报警解决,被告父母来到后对我打骂,也不问事情原由,民警对此予以了阻拦。2013年7月14日开始,被告回到她父母家居住,转天被告父母来我父母家威胁恐吓准备打我父亲,两周后被告与其父亲把孩子抢走至今。从这次分居后我的工资卡一直在被告处,7-9月份的工资被告也擅自取走,未给我留生活费用,致使我初婚生子梁三×的抚养费也无法支付;本应用于偿还朋友李××10万元我的奖金存款也被被告取走转移,从结婚到最后分居的两年期间内,被告花费了我所有积蓄和收入,近100万元,被告始终不满足,依旧让我添置各种物品,以满足她的敛财目的,我不理解她的婚姻观,只看到她在利用婚姻在敛财,上述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为了我正常生活,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梁二×(2013年1月8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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