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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35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男,1958年3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13年11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龙,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1975年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二年,1978年因群殴被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无职业。1975年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二年,197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赵×、李××、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及其辩护人张龙,被告人赵×,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王恒,被告人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常××、赵××、李×、闫××及涉案人员张××、张××(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红桥区佳园东里小区17号楼1门处饮酒,期间,张××酒后无故辱骂在附近停车的姬××及被害人岳××,后张××将被害人岳××头部打伤,姬××见状用汽车车把锁将张××的头部砸伤。被告人常××、赵×、李××、闫××及涉案人员张××见状上前帮忙,并与张××一起将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姬二×、马××及被害人岳××等人殴打致伤。后被告人常××、李××、闫××、赵×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姬二×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躯体体表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马××的胸部软组织损伤、左膝部损伤及左上臂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岳××的头部、颈部、背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赵×、李××、闫××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赵×、李××、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被告人常××、赵×、李××、闫××没有辩解、辩护意见,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常××辩护人以常××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法庭从轻处罚。案发后李××已离开现场,公安机关通知李××去接受调查,恳请合议庭参照自首对李××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红桥区佳园东里小区17号楼1门赵×夫妇经营的小卖部前,被告人常××、赵×、李××、闫××及涉案人张××、张××(均另案处理)一同饮酒。期间,张××无故辱骂在附近停车的姬××、岳××,张××将被害人岳××头部打伤,姬××用汽车把锁将张××的头部砸伤。被告人常××、赵×、李××、闫××及涉案人张××见状上前,与张××一起殴打闻讯赶来的姬二×、马××及岳××,造成被害人姬二×头外伤后头痛、头晕,枕部头皮挫伤,双侧鼻骨骨折、鼻背部软组织挫伤,背部、左季肋部、左手环指、小指软组织挫伤,右肘、左膝皮擦伤;被害人马××左膝外伤、左上臂外伤、胸壁挫伤;被害人岳××头外伤后头痛头晕,枕部头皮血肿,颈部、背部、双膝软组织损失。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姬二×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头部损伤、鼻部软组织损伤、躯体体表软组织损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马××的胸部软组织损伤、左膝部损伤及左上臂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岳××的头部、颈部、背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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