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刑初字第029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殿建,男,1988年7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无职业。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颖,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殿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召开庭前会议,2014年11月3日、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殿建及其辩护人朱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殿建在本市塘沽区向阳街沈阳路安琪花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4000元的价格向购买人钱××、孙××贩卖白色晶体1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郭殿建处查获毒资52000元、手机一部;从购买人钱××、孙××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殿建贩卖的白色晶体1袋,重26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殿建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郭殿建此次犯罪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殿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
被告人郭殿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指控被告人郭殿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郭殿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1)钱××及孙××的证言中在描述具体交易毒品的过程中相互矛盾;(2)被告人郭殿建当庭供述其没有贩卖毒品,应以其当庭供述为准;(3)关于证人与郭殿建的通话录音并不能充分证明证人钱××与郭殿建有实际的交易行为;(4)涉案毒品并非从被告人郭殿建身上搜出,涉案毒品来源不清,无法证明郭殿建有向他人购买过涉案毒品的行为,其更不会向他人贩卖,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毒品是由被告人郭殿建带去的。综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郭殿建无罪。
另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卡号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及存款交易凭条。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6时许,在天津市塘沽区向阳街沈阳路安琪花园小区附近,被告人郭殿建以人民币540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钱××、孙××贩卖毒品冰毒1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郭殿建处查获毒资人民币52000元及手机一部;从购毒人员孙××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购毒人员孙××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重26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涉案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2、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情况。
3、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从购毒人员孙××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重26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书证及物证照片:
(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郭殿建、购毒人员钱××为买卖毒品彼此之间进行联系的事实。
(2)被告人郭殿建贩卖毒品所获毒资照片。
(3)抓获现场图及现场抓获录像截图。
(4)被告人郭殿建所贩卖的毒品照片。
(5)被告人郭殿建指认贩卖毒品交易地点照片。
(6)从被告人郭殿建处查获的手机照片。
(7)没收违禁品收据,证实涉案毒品被依法没收。
5、录音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殿建与购毒人员钱××、孙××为买卖毒品进行联系、交易的过程。
6、证人钱××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其给郭殿建打电话向他购买300克毒品,他说没问题。双方约定在塘沽区交易,之后双方又陆续在中午1点多、下午3点多通了约10次电话,商定毒品的具体价格是每克180元,一共54000元整,在塘沽区向阳街沈阳路安琪花园小区正门对面的马路上交易。因为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其就找朋友孙××借了52000元,孙××就和其一起开车去了塘沽。孙××开着他的牌照号津H×××××黑色荣威牌汽车到了指定地点。大概下午4点,郭殿建给其打电话说他马上就到,其就告诉他其和朋友在津H×××××黑色荣威汽车里,4点03分左右,郭殿建给其打电话说他到了,其就让他上了车,他给了其一包用半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其给了他5捆现金人民币和零散的2000元人民币,每捆是10000元,其中4捆是用纸捆着的,一捆是用橡皮筋捆着的,都是新版人民币。其告诉他其还欠他2000元,他同意了,双方交易完,他就下车了,往车后面走,走了大概几十米就被民警给抓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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