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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007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志邦厨柜天津分公司员工。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津N46099的灰色东风客车,在本市红桥区水木天成小区闻涛园路边,刮蹭到停放在小区内牌照号为津K×××××奇瑞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津N×××××夏利轿车一辆,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22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郭××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4609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小区闻涛园路边与停放在小区内的牌照号为津K×××××奇瑞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张××)、牌照号为津N×××××夏利轿车一辆(车辆所有人杨××)发生刮蹭,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毁损。后周围群众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郭××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22mg/100ml;牌照号为津N×××××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合格,前照灯不合格。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杨××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已与被害人张××、杨××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郭××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18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赔偿协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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