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红刑初字第040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4月30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29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红桥区北营门桥下物流停车场内因故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并互殴,其间被告人李××将被害人张××面部打伤。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鼻骨双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被告人李××没有辩解、辩护意见,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只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张××(另案处理)均个体经营天津至唐山的物流运输。2013年12月1日10时许,在本市红桥区北营门桥下物流存车场内,李××因客户问题欲找张××商谈,遂将其货车停放在张××的货车之后,两人进而发生口角并互殴,导致双方鼻面部不同程度受伤。
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外鼻稍肿胀,鼻腔粘膜充血、肿胀。鼻骨CT提示鼻骨双支骨折。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鼻骨双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3年12月3日,被害人张××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民警通知,被告人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2014年1月1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人民币2000元,双方表示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现场勘查图及照片、被害人张××陈述、证人陈××、胡××、石××、岳××、屈××证言、辨认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自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