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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31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XX,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2014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志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X及其辩护人范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XX以天津地铁6号线施工影响其休息为由,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后在公安红桥分局邵公庄派出所、刑侦九大队及红桥区邵公庄街道办事处、邵公庄街中环居委会内滞留多日,以辱骂民警、随地便溺、以死相威胁等方式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上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并在中环居委会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08年7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蒋XX分别在红桥区口腔医院、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XX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红桥区芥园道平安银行等处,借故生非,以辱骂、吵闹、堵门、以死相威胁等方式,严重影响了上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并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余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蒋XX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蒋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
被告人蒋XX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四次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该四次都是当事双方自愿的行为。对在天津地铁6号线施工现场阻挠施工一事,亦系事出有因,后因与施工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才闹到居委会、街道和派出所,另考虑蒋XX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蒋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7月间,被告人蒋XX在天津市红桥区口腔医院内,以就医后未治好为由,无理取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且拒绝院方提出的去鉴定机构鉴定的要求,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
2、证人刘X证言证实:其系红桥区口腔医院院长。2008年7月,蒋XX到红桥口腔医院北马路院部治疗牙科病。在治疗过程中,她对治疗效果不满意,说医生把她的牙治坏了,又吵又闹。其就安排她到芥园道分院继续治疗,她又称医生把她的牙治坏了,坚持说这是医疗事故,在医院里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办公秩序。其就告诉她如果她坚持医疗事故的话,可以进行正规的医疗鉴定,她不认同,继续在医院里吵闹,坐在办公室地上,声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如果出了问题,医院必须负责,要求红桥口腔医院赔偿她1万元。其为了不让她影响办公秩序,就妥协答应给她5000元,并签署了协议。
3、证人张一X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红桥口腔医院的大夫,2008年7月,蒋XX到红桥口腔医院北马路院部治疗牙病。其经确诊以后给她做了牙髓治疗,在治疗中因蒋XX问了其一些问题,其就特别小心的治疗,当时其感觉这个人不太对劲不太愿意为其治疗,但是干这职业也不能不给其治疗,经治疗蒋XX对治疗的效果不满意,可是其认为其对蒋XX的病情的处理还是很妥当的,可是蒋XX还说医院把她的牙治坏了,其也没办法就请示领导,其领导吴大夫又亲自为蒋XX治疗。吴大夫也是按正常的程序给其治疗牙病的,但是其听说蒋XX不但不满意治疗,还在芥园道门诊部又哭又闹还撒大泼,非要医院给其赔偿不可。具体如何解决其不太清楚。
4、证人吴XX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红桥口腔医院的大夫,2008年7月,蒋XX到红桥口腔医院北马路院部治疗牙病。当时张大夫给蒋XX看的病,她就说张大夫没有给她看好,牙还是疼。其在这时将这个蒋XX接过来,是为了换一个大夫给她看看,省得让蒋XX再挑大夫的毛病。她就是一个简单的牙髓治疗。其就是反复的换消炎药,为其消炎。其为蒋XX看了有10余次病,在治疗过程中,蒋XX对治疗的效果不满意,还说医院把她的牙治坏了,这期间她在其单位又吵又闹,把鼻涕到处抹,影响其单位的正常办公,其给病人也看不了病了。其医院的刘院长就和她谈,蒋XX就说是医疗事故,其院长就说你认为是医疗事故,可以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蒋XX不同意,继续吵闹,刚开始向其单位要2万,后刘院长和她谈,其单位也没有办法,就很无奈的给了蒋XX5000元。
5、书证、物证照片:
(1)红桥口腔医院芥园道门诊部照片。
(2)红桥口腔医院与蒋XX签订的协议。
(二)2011年1月至7月间,蒋XX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内,以要求全额退回尚未到期的保险并索要赔偿为由,多次到保险公司无理取闹,以吃安眠药相威胁,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164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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