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红刑初字第0318号(2)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
2、证人王X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蒋XX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了一份17万元的健康宝保险。2011年1月3日她来到营业大厅,说联系不到给她上保险的业务员了,说是其公司骗了她,在大厅内又喊又闹,后经查询她的保险存在,劝了半天她才不闹了,她又提出让其给她打车钱,其和同事为了不让她影响工作,就给了她500元车钱,她才离开。2011年5月30日,蒋XX又来到公司,说是看病需要钱,要求退保。但是,按照规定退保必须扣除手续费,她不乐意了,在大厅大声吵闹,又打又闹,对客户说其保险公司不好,不让客户上其的保险,对工作人员骂街,还打110举报其公司骗保。一直到7月份,她多次到公司打闹,民警来了都不管用,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了,最后她说要想解决就把保险金退给她,另外再给她5万元赔偿金,不给她就接着闹。其被逼得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把保险金退给她,另外给她11146.17元赔偿金,她才不闹了。按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金165353.83元,另外赔偿11146.17元,一共给蒋XX176500元。
3、证人张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主管。2011年5月至7月,蒋XX多次到其公司闹事。2011年5月她到公司要求退保,其就给她解释提前退保要扣除违约金,她不听,要求赔偿她的损失并多次到公司无理取闹。蒋XX躺在办公室桌子上赖着不走,寻死觅活,还当其的面吃了她自己带来的药,她说是安眠药,一直耗到晚上12点多钟。其想联系她的家属,她将手机放入内裤不让其拿。后来其没有办法就答应先给她一些路费,让她回家听信,她这才离开公司。之后蒋XX又多次来公司打闹,每次都是吵闹以死威胁,推搡劝阻她的员工,堵电梯门,堵大厅门,骂街,拦着客户不让上其公司的保险,公司员工劝她,她就骂街,还踹员工,每次还索要路费、电话费,不给就赖着不走。经其手每次大约100元左右,给了多少次记不清了。有一次蒋XX在公司闹得特别厉害,要吃安眠药,大吵大闹,其就劝她,她提出一次性给她500元车费和电话费,其跟同事几个人就掏自己的钱给了她500元。
证人张X经辨认指出蒋XX就是多次在人保大厦打闹的女子。
4、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2010年5月份,蒋XX在其公司上了一份17万元的健康宝保险,这个保险属于万能险,五年之内退保必须扣除相应手续费。2011年1月3日蒋XX来到公司大厅,说她联系不上给她办理保险的业务员了,说是其公司骗她了,在公司大厅又喊又闹,后其和工作人员给她查询后确定她上的保险存在,劝了她半天她才不闹了,后来她又说来其公司打车花了好多钱,让其给她打车钱,其和工作人员一看没办法了,为了让她不这么闹影响公司工作,就给她500元车钱,她才离开。
2011年5月30日,她来到公司说因生病需要钱看病要求退保,但是她上的健康宝保险五年之内要是退保必须扣除手续费,然后她就不乐意了,在公司大厅开始大声吵闹,又打又闹,对其他客户说其保险公司不好,不让其他客户在其公司上保险,对工作人员骂街,其去劝她时,被她用脚踹到右腿部、用痰啐其。蒋XX还堵住其单位的电梯不让其公司员工上楼,而且还拨打110举报其公司骗保。其和工作人员一看没办法了就把她请到公司二楼接待室内,劝了她半天也不行。蒋XX在接待室内又哭又闹,跑到六楼办公室里,躺在办公桌上,手里拿一个药瓶,上面没有字,她吓唬工作人员说是喝了安眠药了。最后民警来了,民警来了和她讲你不能打人,需追究责任。一直到7月份,蒋XX多次到公司打闹,而且还踹过其,民警来了也不管用,工作人员都无法正常工作了,最后蒋XX说要想解决就得把保险金退给她另外再给她5万元赔偿金,不给她就接着闹,最后其和工作人员被逼的实在没有办法了,只好把保金退给她,另外给了她11146.17元赔偿金,她才不闹了。
5、证人张二X证言证实:其当时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管理部主管。2011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其单位的张X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女子叫蒋XX的在其单位喝安眠药了,让其回单位看看。其就回到单位,在二楼的接待室里,这个叫蒋XX的女子,躺在办公桌上,手里拿着一个药瓶,药瓶上没有药的名字,其就问这个女子吃的什么药,她说是安眠药,其就问了她哪不好受,她就说头晕、心脏不好受。其就拿过蒋XX没有喝完的药片,这个药片不像市面上有的安眠药片,一会蒋XX就吐了一地,其看没有什么事,张X他们继续劝,其就回家了。
6、书证、物证照片:
(1)投保书、保险单、保险条款等书证。
(2)客户投诉内容记录表、蒋XX所写收到保险公司交通费的书面材料、调解书、收条、保单服务批单及保单解约/终止申请书等书证。
(3)公司所在地点照片。
(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