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刑初字第0318号(4)
证人王一X经辨认指出蒋XX就是在单位门口吵闹,并以喝药、自杀、寻死相威胁的女子。
6、证人王二X证言证实:其系蒋XX之子,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其接到其母亲(蒋XX)的电话说她被人开车撞了,地点在红桥区吕祖堂附近,其就从家里开车到事故地点,看到其母亲在地上坐着,那个叫孙XX的司机开一辆夏利2000型汽车在边上停着。交警来了后认定孙XX全责,让其母亲去看病。费用之前孙XX花了1、2千,后来孙XX就不管蒋XX了。蒋XX向民警要孙XX的住址和单位地点,民警刚开始不给,后说去法院走法律程序才能给,蒋XX就写了一个申请,民警将孙XX的住址和单位给了蒋XX,但是蒋XX没有走法律程序。其与蒋XX找到孙XX单位,其将汽车停在孙XX单位大门口,门卫不让其母亲进大门。其母亲就打了110报警,民警来了给孙XX打电话,他也不接。这时大门口来了两辆汽车进不了单位,民警就让其挪开车,其就挪开了。其听见蒋XX骂孙XX了。
7、书证、物证照片:
(1)公安机关接警单。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凭证等关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书证材料。
8、西青道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蒋XX与其子和孙XX到大队协商赔偿事宜,蒋XX与其子情绪较激动对孙XX进行谩骂,后事故双方于9月6日自愿协商解决,孙XX赔偿蒋XX人民币一万元,另证实蒋XX要求提供孙XX住址等材料,将就该起交通事故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民警将孙XX身份证住址提供给其以便其起诉立案。
9、天津市XX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四)2014年1月5日,被告人蒋XX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平安银行天津红桥支行,以其理财产品到期,本金不能按时到账为由,在银行工作人员就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作出了相关解释说明的情况下,仍在银行内无理取闹,扰乱办公秩序,并强行索要人民币600元及价值200元的购物卡一张。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
2、证人王三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平安银行理财经理。2014年1月5日上午9时许,蒋XX来到红桥区芥园道平安银行窗口办理业务。其接待蒋XX,通过查询蒋XX购买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日期是2014年1月5日,所以其告诉她在今天通过汇款方式直接打到其银行卡内,但具体时间其不能保证。随后蒋XX就在银行大厅大喊大闹,说银行到期不给钱,死活就要取钱。其和同事们怕影响不好就将她带到贵宾室商谈,蒋XX提出其今天和别人约定投资项目,急需理财现金。如果早上10时许拿不到钱,她向别人交纳的定金500元就不退了。其和同事一直安抚她并向其解释相关工作流程,她就是不理并报警。警察来了了解情况后就离开了。没过多久负责理财项目的客户经理锅X来了。其和锅X向蒋XX解释,但是她不理解,并称心脏不好受,说如果出了什么事谁也跑不了。开始其和同事通过给蒋XX银行小礼物或者大米、面粉解决问题,但是蒋XX不同意并一直闹心脏不好受。随后其和蒋XX一直谈到可能是600元加上一张200元的购物卡才解决此事。银行一直是严格按照规章流程进行工作,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证人王三X经辨认指出蒋XX就是因理财到期取款问题与银行发生纠纷,后以身体不好让银行负责等方式威胁银行的女子。
3、证人锅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5日9时30分许,其接到王三X的电话,告诉其一个叫蒋XX的女子因为购买理财的问题,在芥园道平安银行内大喊大闹,让其过去解决。蒋XX办理的理财是通过平安银行的网站办理的,理财金额是5万元,期限为六个月,蒋XX通过网站于2013年6月26日购买的,规定是2014年1月4日连本带息到期,但是这款产品在顾客购买时网站上已经标明延期二日到账,也就是2014年1月6日到账。其随后就赶过去,先向王三X了解了一下情况,其和同事就和蒋XX一起商谈,向她解释相关规定。但是她就是不理解,并声称有病心脏不好受,不给解决就不走了。其和王三X将此事向上级领导汇报,开始其和同事想给她一些银行的小礼品或是大米、面粉之类的东西解决此事,但她就是不同意,并一直在那闹心脏不好受。最后通过多次协商,银行给了她600元现金还有一张200元的购物卡,这才解决。
证人锅X经辨认指出蒋XX就是因理财到期取款问题与银行发生纠纷,后以身体不好让银行负责等方式威胁银行的女子。
4、书证、物证照片:
(1)公安机关报警单。
(2)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及材料。
(3)案发地点照片。
(4)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
(五)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XX在天津市红桥区南运河桥旁地铁六号线施工现场,以影响其休息为由,无理取闹,无端谩骂施工人员,多次阻挠正常施工,并索要赔偿款。后因与施工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其又在邵公庄派出所、刑侦九大队及邵公庄街道办事处、邵公庄街道办事处中环社区居委会内滞留多日,期间以辱骂民警、随地便溺、以死相威胁等方式无理取闹,扰乱上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并在邵公庄街道办事处中环社区居委会强行索要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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