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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XX,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玉XX(曾用名玉X),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2013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玉山,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200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玉鉴原,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XX、玉XX、黄玉山、玉鉴原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XX、玉XX、黄玉山、玉鉴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玉XX、玉鉴原经预谋后,至本市河东区万新村22区16号楼4门509号,由被告人玉鉴原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失主付XX家中一台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现金人民币及金银首饰等物品。案发后,该平板电脑已发还失主。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080元。
2013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玉鉴原、黄玉山经预谋后,至本市红桥区世春里18号楼3门601号,由被告人玉鉴原望风,被告人黄玉山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失主刘XX家中现金人民币三万余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失主刘XX现金人民币46000元。
2013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玉XX、蓝XX经预谋后,至本市河东区富民路XX家园XX号楼X门XXX号,由被告人蓝XX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失主胡XX家中一条铂金项链、一个钻石戒指。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5230元;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4000元。
另查明:
2013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XXX村XX幢XXX室,由刘一X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失主杨X家中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70元。
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XXX号X幢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失主施X家中一部苹果牌Iphone4手机及金首饰等物品。
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足金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448元;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69元,共计人民币7137元。
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新村X幢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失主李X家中金首饰等物品。
2013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已判刑)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XXX家属区XXX室,由刘XX望风,被告人蓝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失主施XX家中一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4500余元等物品。
2013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马路54号401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失主孙XX家中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
同日,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马路XX号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进入失主何X某家中,但未窃得财物。
2013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盐纺新村2区13-603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失主金X家中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
2013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大庆西路XX号X-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失主陆XX家中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蓝XX、玉XX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玉山、玉鉴原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盗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玉山此次犯罪系累犯,对各被告人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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