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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69号(2)
被告人蓝XX、玉XX、黄玉山、玉鉴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初,被告人玉XX事先准备了钥匙坯子、钥匙把儿、锡纸等作案工具,与罪犯刘一X(已判刑)经预谋后从外埠到达江苏省苏州市入户盗窃财物。
2013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XXX村XX幢XXX室,由刘一X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被害人杨X家中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2013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X村X幢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李X家中金首饰等物品。
同日,被告人玉XX伙同刘一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XXX号X幢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施X家中苹果牌Iphone4手机一部、足金金手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赃款挥霍,被盗物品均未起获。
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杨X被盗东芝牌L600-25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70元;被害人施X被盗苹果牌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被盗足金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448元,被盗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69元,共计人民币7137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3年5月3日将被告人玉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杨X等人陈述、同案犯刘一X供述、被盗物品发票、指认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3年初,被告人蓝XX与罪犯刘XX(已判刑)经预谋后从外埠到达江苏省盐城市入户盗窃财物。
2013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XXX家属区XXX室,由刘XX望风,被告人蓝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被害人施XX家中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及现金人民币4500元等物品。
2013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马路XX号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孙XX家中现金人民币9000元。
同日,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盐马路XX号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进入被害人何XX家中,但未窃得财物。
2013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XXX村X区XX-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金X家中现金人民币1300元。
同日,被告人蓝XX伙同罪犯刘XX经预谋后,至江苏省盐城市区大庆西路XX号X-XXX室,采用上述作案手段,盗窃被害人陆XX家中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4月8日将刘XX抓获归案,对被告人蓝XX上网追逃。
案发后,赃款挥霍,被盗物品均未起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受案登记表及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施XX等人陈述、同案犯刘XX供述、同案犯判决、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三)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玉XX事先准备了钥匙坯子、锡纸等作案工具,与被告人玉鉴原经预谋后从外埠到达天津市入户盗窃财物。
2013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玉XX、玉鉴原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东区XX村XX区XX号楼X门XXX号,由被告人玉鉴原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被害人付XX家中一台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案发后,被盗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已发还失主付XX,其余物品均未起获,另被告人玉XX赔偿被害人付XX人民币6200元。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付XX被盗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080元。
(四)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玉山从外埠到达天津市与玉鉴原预谋入户盗窃财物。2013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玉鉴原、黄玉山经预谋后,至天津市红桥区XX里XX号楼3X门XXX号,由被告人玉鉴原望风,被告人黄玉山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被害人刘二X家中现金人民币30000元、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挥霍,被盗物品均未起获,另被告人玉鉴原、黄玉山赔偿被害人刘二X人民币46000元。
(五)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蓝XX从外埠到达天津市与玉XX预谋入户盗窃财物。2013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玉XX、蓝XX经预谋后,至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XX家园XX号楼X门XXX号,由被告人蓝XX望风,被告人玉XX用开锁工具兑开房门后,盗窃被害人胡XX家中附带葡萄石项坠的铂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个。
案发后,涉案被盗附带葡萄石项坠的铂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个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胡XX。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胡XX被盗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830元;被盗钻石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盗葡萄石项坠一个,价值人民币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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