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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33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6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7日,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4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潘XX在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尚都家园3号楼底商链家地产万通上游国际一店内,因故与被害人刘XX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潘XX手持椅子将被害人刘XX的左耳部砸伤。后被告人潘XX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XX左耳廓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XX系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被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供认,没有辩护、辩解意见,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XX系本市链家地产公司红桥区万通一店、二店经理,被害人刘XX系本市XXXX公司红桥区老城厢店职员。2014年4月8日12时许,被害人刘XX及同事来到本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尚都家园3号楼底商链家地产万通一店内,因客户看房问题与被告人潘XX及同事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期间,被告人潘XX持店内铁椅将被害人刘XX左耳部砸伤。案发后,链家地产店内职员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诊断,刘XX耳开放性外伤(左),两处伤口缝合15针,软骨有断裂。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XX左耳廓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2014年11月10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潘XX与被害人刘XX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潘XX赔偿被害人刘XX人民币3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XX对被告人潘XX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潘XX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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