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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269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11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16时许,在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北马路36号店铺前,被告人李X因乘出租车的缘故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执并将其打伤。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XX肋骨及第7胸椎压缩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发地点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供认,没有辩解、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16时许,在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36号门前,被告人李X因打车问题与被害人王XX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X用脚将被害人王XX胸肋部踢伤。案发后,王XX之妻冯XX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X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经天津市南开医院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王XX左侧7-10肋骨每根都有新鲜骨折,其中6-9肋骨又都有陈旧的骨折;T7椎体是新鲜压缩性骨折。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XX肋骨及第7胸椎压缩性骨折诊断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2014年10月27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王XX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X赔偿被害人王XX人民币70000元(不含李X前期垫付的费用7742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XX对被告人李X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X从宽处罚。
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案发地点照片、现场勘查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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