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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25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19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爽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XX在本市东丽区南大桥临月里小区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刘一X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XX贩卖的一小包毒品重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XX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没有辩解、辩护意见,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21时许,在本市东丽区南大桥临月里小区门口,被告人刘XX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一X贩卖毒品冰毒一小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即从刘XX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刘一X处收缴冰毒一小包。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刘一X身上查获的刘XX向其贩卖的毒品重0.2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破后,刘X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毒人员宋XX。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通话记录、赃物照片、赃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指控事实的客观发生。
2、证人刘一X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21日下午5点多,刘打电话问刘XX手里有东西吗,刘XX说有,刘告诉刘XX晚上再联系。晚上8点多,刘给刘XX打电话说要一个,刘XX说只有一百块钱的,约定在晚上9点钟在临月里小区交易。晚上9点钟,刘XX到了小区门口,刘给了刘XX一百块钱,刘XX给了刘一个透明塑料小包里面装着冰毒,刚交易完,民警把刘XX抓获,刘把刘XX卖给刘的毒品交给了民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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