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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3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一X,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二X,男,1993年7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一X、刘二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一X、刘二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刘一X、刘二X在经营本市红桥区大胡同万隆七区一楼十三号“恒生”化妆品商店期间,多次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3日在该商店位于红桥区大胡同天奕商场地下负二层C02号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刘二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刘一X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处查获的海飞丝洗发露、潘婷洗发露、飘柔精华护理系列洗发露等商品均系假冒相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处查获的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共计人民币232701.2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一X、刘二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刘一X具有自首情节,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一X、刘二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刘一X、刘二X在经营本市红桥区大胡同万隆七区一楼十三号“恒生”化妆品商店期间,多次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3日在该商店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大胡同天奕商场地下负二层C02号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洗涤用品,并于同日将被告人刘二X抓获归案,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刘一X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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