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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8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1986年因打架被行政拘留十天;1991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述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4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本市红桥区佳园北里平房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满X贩卖一小包毒品可疑物,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重0.1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XX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XX在天津市红桥区佳园北里平房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满X贩卖海洛因一包,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XX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50元,从购毒人员满X处查获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一包。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购毒人员满X身上查获的一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重0.1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XX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吗啡类毒品成分呈阳性。
案发后,涉案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曾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又再次实施犯罪,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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