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刑初字第029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一×,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二×,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2010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三×,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韦××,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2014年5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文彬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至本市红桥区弘丽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弘丽园X号楼X门XXX号、XX号楼X门XXX号内,分别盗窃被害人刘×放在家中的黄金吊坠一枚、被害人曹×放于家中的黄金戒指一枚。
2014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再次至红桥区弘丽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弘丽园X号楼X门XXX号,盗窃被害人石××现金人民币一万元、苹果4手机一部、手机数据线两根、玉溪牌香烟三盒。后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从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处查获开锁工具及涉案赃物。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105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350元,金吊坠一枚价值111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51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之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谭二×此次犯罪系累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谭一×对起诉书指控的三起盗窃事实均予以否认;被告人谭二×、韦××对起诉书指控的2014年4月29日的两起盗窃事实予以否认;被告人谭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携带钥匙坯子、锡纸等作案工具至天津市红桥区弘丽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弘丽园X号楼X门XXX号、XX号楼X门XXX号内,分别盗窃被害人刘×放在家中的黄金吊坠一枚、被害人曹×放于家中的18K金镶合成变色蓝宝石戒指一枚。当晚,被害人刘×、曹×发现家中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再次至天津市红桥区弘丽园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弘丽园X号楼X门XXX号,盗窃被害人石××家中现金人民币1万元、iphone4牌A1330型手机一部、手机数据线两根、玉溪牌香烟三盒。后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韦××离开小区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当场从被告人谭一×、谭二×、谭三×处查获开锁工具及涉案赃款、赃物。民警从涉案被盗手机联系被害人石××,石××获悉后向警方报案。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石××被盗iphone4牌A13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50元;被害人曹×被盗18K金镶合成变色蓝宝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350元;被害人刘×被盗黄金吊坠一枚,价值人民币1110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510元。
四名被告人盗窃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351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陈述证实:2014年4月29日8时许,其离开红桥区弘丽园X号楼X门XXX号的家中,出门时其将门锁好,17时许回到家,当时其开门发现原来需要用钥匙旋转两圈才能开的门今天转半圈就开了,其进屋一看卧室被人翻乱,放在卧室衣柜里的一个黄金吊坠不见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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