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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0186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5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X在本市南开区阳光100小区前人行天桥上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黄X贩卖白色晶体1袋。后被告人刘X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2袋、毒资400元,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黄X处查获的白色晶体1袋重0.5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刘X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2袋,分别重0.9克、0.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刘X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1袋重3.1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及毒品检验报告、前科材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X之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案发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X在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小区前人行天桥上,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黄X贩卖冰毒1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X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袋、毒资400元,从购毒人员黄X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另根据被告人刘X主动交代,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
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购毒人员黄X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重0.58克;从被告人刘X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2袋,分别重0.9克、0.8克;从被告人刘X住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袋,重3.15克,以上共计5.43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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