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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008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曾用名顾某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被告人汤××,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4)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汤××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4日,被告人顾××伙同被告人汤××,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三星LED有限公司门口附近,以为他人介绍工作需要交纳入职押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冷××、岳××、姜××、于××四人现金共计1640元。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顾××伙同“小辉”(另案处理),在西青开发区三星通讯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取相同手段,以为他人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薛一×、薛二×、林一×、张××四人现金共计2000元。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LED有限公司门口附近,以为他人介绍工作需要交纳入职押金等费用、入厂不能携带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谭××现金500元、仿三星牌SMH-W2014手机一部、书包等物。经鉴定,被骗仿三星牌SMH-W2014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亚光耐普罗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王××现金710元。
2014年8月14日、18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李一×、李二×二人现金共计1020元、三星S7562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其他杂物若干。经鉴定,被骗三星S7562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LED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邬××现金320元、三星NOTE3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骗三星NOTE3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4年8月14日、18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高新电机(天津)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陈××现金744元、HTC手机一部。经鉴定,被骗HTC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顾××参与诈骗七次,涉案数额10704元。被告人汤××参与诈骗六次,涉案数额8704元。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顾××、汤××在张贴虚假招聘广告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顾××、汤××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顾××、汤××供认上述指控事实,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8月初起被告人顾××伙同汤××及“小辉”(另案处理)以为他人介绍工作为由,采用利用网吧内的电脑在网上发布招工信息和张贴招工广告等方法,并留下电话,自称“刘主任”和“张主任”等,分别结伙骗取他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8月3日、4日,被告人顾××伙同被告人汤××,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三星LED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冷××、岳××、姜××、于××四人现金共计1640元,二被告人得款后俵分。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冷××、姜××、于××;被害人岳××被诈数额二被害人已上缴。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顾××伙同“小辉”(另案处理),在西青开发区三星通讯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薛一×、薛二×、林一×、张××四人现金共计2000元。现赃款已全部发还四被害人。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LED有限公司门口附近,以为他人介绍工作需要交纳入职押金等费用、入厂不能携带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谭××现金500元、仿三星牌SMH-W2014手机一部、书包等物。经鉴定,被骗仿三星牌SMH-W2014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现赃款及手机鉴定价值的120元,二被告人已上缴。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亚光耐普罗精密注塑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王××现金710元。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王××。
2014年8月14日、18日,被告人顾××伙同汤××,在西青开发区三星视界移动有限公司门口附近,骗取被害人李一×、李二×二人现金共计1020元、三星S7562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其他杂物若干。经鉴定,被骗三星S7562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赔二被害人;三星S7562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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