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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032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一×,农民,系申三×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一×,农民,系申三×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二×,系申三×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二×,学生,系申三×之子。
法定代理人王二×,女,系申二×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一×,农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4日被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忠秋,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XX-1。
代表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职员。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4)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一×、王一×、王二×、申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一×、王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龙、李建超,被告人朱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朱一×驾驶牌照号为津D×××××红色“雪佛兰”牌小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青区大寺镇贾庄子村口附近时,车辆右前部与沿贾庄子村道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申三×身体接触,造成被害人申三×受伤。被告人朱一×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申三×去医院救治。2014年8月24日,申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朱一×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朱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朱一×犯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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