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辰刑初字第005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4)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利用负责保管大张庄中学帐外资金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公款9万元借给赵一×用于经营活动。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但辩称其中有4万元现金为自己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自2012年8月份起担任天津市大张庄中学总务主任负责财务会计、食堂及学校安全保卫等工作。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大张庄中学帐外资金5万元借于朋友赵一×用于经营活动。同年11月29日,黄××已将上述5万元全部归还,并于2013年12月29日,主动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大张庄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为其正式职工,从2005年10月起担任该校会计,从2012年8月起兼任总务主任至今。主要负责大张庄中学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物品进行管理并负责食堂、传达室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单位食堂自2013年9月开始运行,到2014年4月之间,没有独立建账,经费收支由总务主任黄××管理。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天津市大张庄中学系事业单位。
3、中共河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29日,河北工业大学后勤管理处对北辰教师公寓物业楼出租进行招标,天津市锦标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4、中共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北辰区教育局出具的北辰区教育系统聘任黄××任学校中层干部登记表复印件、北辰区录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黄××于2011年8月起任大张庄中学总务处副主任,2012年8月起任总务处主任。
5、中国农行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被告人黄××保管的大张庄中学借记卡查询单、新旧卡号查询单、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该账户2013年11月20日存入2.93万元,2013年11月26日转账9万元,2013年11月29日存入9万元。
6、中国农行天津北辰支行营业部出具的赵恩斌所持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单证实:该账户2013年11月26日转账入账9万元。
7、被告人黄××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检索证明证实:其犯罪时已成年,无违法前科记录。
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9日,反贪局因调查案件,通知大张庄中学黄××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黄××主动向侦查人员承认了其在保管学校财务资金过程中,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款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事实。
9、证人赵一×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河北工业大学有个项目进行招标,我参与投标的公司叫天津市锦标科技有限公司,我借的该公司营业执照。我找朋友黄××借了9万元,我告诉了他这笔钱的用途。11月29日开标前他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把9万元转到我银行卡里,他说这9万元是从家里拿的。11月29日开标后,在中午12点前,我在红桥区的一家农业银行将9万元存到黄××的卡里。
10、证人赵二×证言证实:赵一×是我丈夫黄××的朋友,他跟黄××借钱的事黄××是否跟我打过招呼我没印象,或许他跟我打过招呼,如果是短期的或许就没跟我打招呼。因为我们家的收入只是我们二人的工资以及我在外面的代课费,我们二人的工资卡都放在家里,密码两个人都知道,谁用谁取,如果用的多就互相打个招呼,我因为期末事特别多,而且对钱的事也不是特别在意,所以就有可能忘了。
11、证人霍××(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中学校长)证言证实:黄××是我单位的总务主任,兼任会计工作,同时也负责美术教学工作,另外我单位的帐外资金也由黄××负责管理,里面主要是食堂的钱和学生交的网校钱,以黄××个人名义办理了一张农行卡,钱都存进卡里,支出的时候原则上必须由我签字才能支出。黄××没有跟我提过2013年11月26日将单位小金库款9万元借给他人的事。
12、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我2002年调入大张庄中学,2006年起负责学校的会计工作,2013年3月起任学校的总务处主任兼会计工作和美术老师,2008年开始保管我校的帐外资金,资金来源是网校班的学费和其他单位的捐资。2013年7月份后,新来的霍××校长不再让我保管这部分帐外资金,但是学校收取的食堂费用和部分网校班的费用由我管。帐外资金存在农行卡上由我保管和支出,平时的支出都是由经办人找校长签字后,我按票据的金额给支出人报销。2013年11月份,我的一个朋友赵一×说河北工业大学有一个项目进行招标,他需要缴纳保证金进行验资,想找我借钱去招标。刚开始我只想借给赵一×4万,但是他说不够,我就用学校的9万元转账借给他了,里面还有我个人的钱。赵恩斌找我借钱之后,我找我爱人借了4万元,之后,我用ATM机分三次存入学校的账户中2.93万元,时间是在给赵一×转账之前。剩下的1.07万,可能是学校有支出,我就用剩下的钱1.07万临时垫付了,没有去银行支取现金。赵一×用完钱就还我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