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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36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辩护人鲍红娟,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一×,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志广,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二×,工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工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被告人窦××,退休工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被告人苏××,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王一×、蔡××、陶××、王二×、赵××、窦××、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王一×、蔡××、陶××、王二×、赵××、窦××、苏××及被告人吕××的辩护人鲍红娟、被告人王一×的辩护人王志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初,被告人吕××、王一×、蔡××、陶××、王二×、赵××、窦××、苏××在北辰区宜兴埠镇××路煤厂内一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吕××、王一×、蔡××、陶××、王二×、赵××、窦××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吕××在庭审中辩称,王一×并未参与开设赌场,其只是以王一×名义经营赌局。
被告人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吕××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吕××有两个孩子需抚养。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一×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未参与开设赌场,吕××以其名义经营赌局。
被告人王一×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一×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王一×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王一×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在庭审中辩称,王一×并未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陶××、王二×在庭审中辩称,仅被告人陶××参与开设赌场,王二×并未参与;被告人赵××、窦××在庭审中辩称,仅被告人赵××参与开设赌场,窦××并未参与。
被告人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吕××、王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路煤厂一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3月初,被告人蔡××、陶××、王二×、赵××、窦××、苏××先后入股该赌局,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2014年4月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被告人吕××、王一×、蔡××、陶××、王二×、赵××、窦××、苏××抓获,并抓获参与赌博的27人,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03020元、“水箱”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元)、赌具麻将牌一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供述,证实这个赌局是2013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当时我是跟一个江苏人一起干的,后来他走了。后来我们开设的赌局分四股,王一×和我一股,蔡××一股,苏××一股,王二×和陶××、赵××、窦××四人一股。因为这个赌局需要主门,我就发展股东,王二×和陶××是2014年3月初入股的,但王二×有工作,经常是陶××在这盯局,他们干了几天后,王二×又把赵××、窦××介绍来跟他一股。蔡××是在被抓10多天前入股,苏××是在被抓前三、四天前入股。我们八人从这牌局中抽头,四股均分。我们在赌局里设了一个“水箱”,“水箱”里有参与赌博人坐庄时放的“水钱”。四股东分别找人到赌局来玩,找来的人有坐正门有坐飞门,如果没找来人坐正门,股东就自己坐正门,如果有别人坐正门,股东自己就不坐,只收水钱营利。平时我们八个人都在赌局盯着,最少也有20多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40余人。我们每股每天能从水箱分到13000元,拾掇房子的钱我也从那几个股东身上要过来了,我和王一×将钱分了,我抽头渔利的钱都花了。牌馆中,收水钱的是宋一×和付××,插旗放风的是朱××,打扫卫生的是杨××,他们四人不参与抽头,都是挣工资。这四人是我和王一×雇佣的,每天我发给宋一×、付××、朱××每人200元,杨××每天拿100元工资。这些工资我们都是从“水箱”里拿,剩下的钱我们四股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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