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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363号(2)
赌局就是用麻将以“二八杠”形式赌博。有四个正门,其中一个正门坐庄家,其余三个正门跟庄家比大小,飞门只能在其余三个正门身上下注。庄家赢了,大伙都往锅里输钱,要是正门赢了庄家,就从锅里拿钱,在这个正门身上下注的飞门也跟着赢钱。收水就是赌博的人一坐庄就先交钱,玩多少钱一锅就交多少钱的百分之十,之后如果成锅就再交成锅总钱数的百分之十。一锅就是庄家在当次赌博中所下的赌注,成锅就是经过几把赌博后,庄家赢钱了,大于他最开始下的赌注。庄家输了就只交上庄的水钱。2014年4月3日晚上8点多我去赌局,当时有30多人正在赌博,那几个股东也都在那盯着,过几分钟警察就来抓赌,之后我们都被带到派出所。赌具都是我们股东提供的,买赌具花的钱都从水箱里拿。赌注有时1000元一锅,有时2000元一锅,反正每局下来都有10000元以上。我不知道民警在现场查获多少赌资。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的铁箱子就是我们说的“水箱”,抽水的钱就放进这箱子里,玩牌的时候它就在牌桌的旁边。每天牌局结束后,我们八个人就在牌局现场,我们一起打开水箱,除去一天的开销后按股平均分钱,没有别人入股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
2、被告人王一×当庭供述,证实我认可起诉书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吕××是我的前妻,在她成立赌局前找到我,她想成立赌局但认识的人少,而且也没人照顾。吕××想以我们的名义成立赌局,赚钱后她也可以不用找我要生活费。之后,吕××就以我们的名义成立赌局,我也常到赌局去,在赌局时我对外宣称是我和吕××成立的赌局,让别人都照顾着点。
3、被告人蔡××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赌局一共分为四股,王一×、吕××夫妻一股,我一股,苏××一股,王二×、陶××、赵××、窦××四人一股。我们八个人从这个牌局中抽头,四股均分。我们在赌局里设了一个“水箱”,“水箱”里有参与赌博人坐庄时放的“水钱”,我们就分这水箱里的钱。我是2014年3月中旬开始入股赌局,我以前来这个赌局赌博,没有入股,当时这个赌局是吕××和别人干的。我2014年3月中旬来赌局赌博时,赌局的股东有吕××夫妻,王二×和陶××、赵××、窦××,还有江苏人。吕××见我和老乡常来,说江苏人不干了,让我也入股抽头,我就同意了。我一共干了十多天,苏××干了三、四天。我们四组股东分别找人到赌局玩,找来的人有坐正门有坐飞门的,如果没人坐正门,股东就自己坐正门。平时我们八个人都在这盯着。平时最少也有20多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40余人,我分的水钱大约5万元。2014年4月3日晚上有约三十来人参与赌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铁箱子就是我们所说的“水箱”,抽水的钱就放进这箱子里,铁箱子有一把锁,钥匙在吕××手里。铁箱子玩牌时就在牌桌的旁边,后来被民警带回来了。我不清楚案发时水箱内有多少钱。每天牌局结束后,我们八个人就在牌局现场一起打开“水箱”,按股平均分成。
4、被告人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王二×和别人在宜兴埠××路一个废旧车间开了一个赌局,他们几人抽头渔利,王二×让我给他帮忙,每天他从抽头的钱分我一部分,我就同意并参与了分钱。这赌局在宜兴埠××路一个废旧车间,是吕××租的。赌局一共分为四股,王一×、吕××一股,蔡××一股,苏××一股,王二×、赵××、窦××三人一股。我跟王二×是朋友关系,王二×平时上班忙,我就给他盯局,因为每个股东占赌博的一个主门,王二×和赵××是一股,每隔一天王二×、赵××就得占一个主门参与赌博,但是王二×白天有工作占不了主门,我就负责替他占门,王二×他们将“水箱”里的钱平分后,王二×会从抽头的钱分给我一小部分,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钱比例。我是从2014年3月下旬开始到牌局给王二×帮忙,3月中旬,王二×跟我说在北辰区宜兴埠镇××路的一个平房有个牌局,之后我和王二×就去过两次,但没有玩牌,当时这个赌局是吕××经营的,到了3月下旬我和王二×又去了几次,吕××找到我让我们也入股抽头分钱,我想入股,因为我没钱,我就找王二×谈入股的事,但刚开始王二×没有同意,吕××就多次找我,我就又找王二×谈入股的事,后来王二×就同意入股了。王二×说他上班忙,让我帮他盯着,之后会从抽头中分给我一部分钱,我同意了,我在那大约帮了王二×有半个月。2014年4月3日晚上6点多,我去牌局盯局,大约晚上8点多的时候警察就来抓赌,就把我和那些玩牌的人都带到派出所了。每次王二×分给我1000元、2000元不等,他抽头的钱多就分我多一点,到被抓共分给我15000多元。我们入股这段时间,我、王二×和赵××这股共分了10万元水钱,我和王二×共分了5万元左右。我不清楚案发时“水箱”内有多少钱。每天牌局结束后,在牌局现场,他们一起用钥匙打开“水箱”,按股平均分成,王二×不在,他们就将分给王二×的钱分给我,然后王二×来了就分给我一部分钱,但没有具体的比例。
5、被告人王二×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赌局在宜兴埠××路一个废旧车间,房子应该是吕××租的。赌局一共分为四股,王一×、吕××一股,蔡××一股,苏××一股,我和陶××、赵××、窦××四人一股。我们八个人从中抽头,四股均分,我们在赌局里设了一个“水箱”,“水箱”里有参与赌博人坐庄时放的“水钱”。我是2014年3月初开始入股这个赌局,我以前就来这个赌局赌博,但没入股,当时这个赌局是吕××和别人干的。我经常来赌博,吕××就让我也入股,陶××当时就同意入股了,因为陶××是我女朋友,陶××就和我一起入股。平时我们八个人都在这盯着,我和赵××一般是一对一天坐正门,被抓当日应该是我坐正门,但当晚我输了点钱,被抓时,侯××替我坐的正门。这侯××和陶××熟悉,她就是陶××给叫来赌博的。平时最少也有20多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40余人。我跟陶××是男女朋友关系,我跟陶××占半股,占全部抽头渔利的八分之一,赵××、窦××两口子也占半股,我们这一股共抽头渔利9万元,实际我入股至今整个赌局抽头渔利在36万元左右。2014年4月3日晚上,有约40人参与赌博。公安机关查获的铁箱子就是我们所说的“水箱”,抽水的钱就放进这箱子里,这铁箱子有一把锁,钥匙在吕××手里。铁箱子玩牌时就在牌桌的旁边,后来被民警带回来了。案发时水箱内约有3000元。每天牌局结束后,就在牌局现场,我们一起打开水箱,按股平均分成。我被抓获时身上有1050元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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