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辰刑初字第0363号(6)
六、被告人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七、被告人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八、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
九、作案工具银白色铁皮箱一个、蓝色麻将牌40个及缴案赃款人民币33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史修金
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
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